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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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被告 楊松芳 即南北房屋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散布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業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著作權遭侵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核係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高惠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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