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列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確定在案,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