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514號聲請人 陳美月 上列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上明文具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補正相對人上明文具行之營利事業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