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01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3月8日起至129年3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9年2月25日簽定「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用1,750,000元,約定有利息,借款期限至109年2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96年8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21,77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繳款明細表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9-17│建│0│00│1227│10000分之20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台│位││├──┼─┼──────┼────┼────┼─┼─┼─┼─┼─┼─┼─┼──┼─┼─┼─┼──┤│001│27│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8層樓房│94││││││94│鋼筋│11│0.│平│全部│││36│怡平路442巷1│平區金華│鋼筋混凝│.6││││││.6│混凝│.8│73│方│││││6號8樓之2│段49-17│土造│8││││││8│土造│4││公││││││地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26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9」││「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2683建號,權利範圍4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