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惠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惠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惠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0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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