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張文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