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2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王龍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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