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謝偉芬 被告 侯宇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宇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偉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