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昆龍選任辯護人賴邵軒律師
王維立律師被告 李冠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姜晴文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白豐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