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調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調字第647號聲請人 李任 相對人 沈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係設於桃園市○○區○○○村0號即法務部○○○○○○○,且被告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限閱卷),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