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號聲請參加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 林秀鑾 訴訟代理人 林宗祺 被告 幸春蘭 上列聲請參加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林秀鑾與被告幸春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聲請參加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