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鄭建森 被告 沈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74,66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9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