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漢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3369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9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廖漢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吸管壹支、磅秤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漢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上午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住處,以燒烤吸食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1月21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旁產業道路為警查獲,並先後在其身上及上開住處,分別扣得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吸食器1組、吸管
1支、磅秤1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漢文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及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8I-33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12月11日UL/2019/B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吸食器1組、吸管1支、磅秤1臺。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白色結晶1包,經送
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毒品鑑定書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
4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吸管1支、磅秤1臺均為被告所有,且
為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鑑驗報告│├────┼──────────────┼───────┼──────────┤│白色透明│參包(驗前淨重合計伍點零捌參│檢出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結晶│零公克,純度97.2%,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成│醫務中心108年12月25│││合計肆點玖肆零柒公克,驗餘淨│分,供被告本次│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重合計伍點零伍肆柒公克)│施用剩餘所持有│號、第0000000Q號毒品│├────┼──────────────┤毒品│鑑定書(純質淨重合計││白色結晶│壹包(驗前淨重拾肆點陸壹五零││18.9565公克)│││公克,純度95.9%,純質淨重拾│││││肆點零壹伍捌公克,驗餘淨重拾│││││肆點伍玖參參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