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沾有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一袋毛重約○‧四七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含海洛因成分無疑。另殘渣袋一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八九)陸字第八九一三二六五六號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綱得字第○一四八八號鑑驗通知書各一紙足憑。因海洛因屬違禁物,而沾有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與安非他命成無法分離狀態,亦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