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原告AW000-A110441(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 王中亮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W000-A11044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黃瀞儀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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