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 孫蔡彩雲
孫騰崑 孫騰堡 孫騰海 孫騰源 孫茄綾孫梅雀 孫茂隆 孫茂森孫梅香 莊春鵑 孫偉翔 孫偉傑 被告 孫啟三
孫啟賢 孫梅蓮 孫啟堂 孫梅菊 孫啟榮孫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孫蔡彩雲、孫騰崑、孫騰源、孫騰堡、孫騰海、孫茄綾,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萬5,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元×面積1,842平方公尺=460萬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鄭孫梅雀 、孫茂隆、孫茂森、 張孫梅香 、莊春鵑、孫偉翔、孫偉傑310萬元,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故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770萬5,000元(計算式:460萬5,000元+310萬元=77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
二、系爭土地、同段1024-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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