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郭孟軒 債務人 牛兆麟 即 吳翠絹 之繼承人
牛兆郁 即吳翠絹之繼承人
牛昭祥 即吳翠絹之繼承人相對人 牛敬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翠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翠絹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2年10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15日至142年10月14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翠絹,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翠絹邀同第三人 牛長華 為保證人於92年11月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1,800,000元②2,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11月4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均自110年6月4日起未依約繳息還本,計尚欠本金603,00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翠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2年9月17日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牛敬瑄,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住宅貸款契約書、增補條款契約書、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放款主檔明細、補貼利息計算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沙鹿區福田段108366.94全部備註:重測前為竹林段犁份小段193-23地號2臺中沙鹿區福田段1097627.2719分之1備註:重測前為竹林段犁份小段193-34地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25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停車空間、儲藏室、住宅、梯間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51.77二層:51.77三層:51.77屋頂突出物:16.78地下層:29.53合計:201.62全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567.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分之1備註:重測前為竹林段犁份小段123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