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家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
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79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