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琇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98元,其中遲延
費新臺幣598元與狀附還款明細中遲延費為新臺幣737元不相符,請具狀釋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游琇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