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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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13號原告裕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蘇偉哲 律師被告 黃陳美能
黃繼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41,263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黃陳美能、黃繼葦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績323.2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8年3月17日所為買賣及同年月26日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黃繼葦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黃陳美能之名義,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7,000元,系爭房屋總現值為278,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02年12月24日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772,740元【計算式:17,000×323.22+278,000=5,772,
740】,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114,003元【計算式:13,341,263+5,772,740=19,114,0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