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5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165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謝淑真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