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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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783號聲請人 鄭阿忠 相對人 呂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76號裁定(應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76號裁定之誤載)准予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兩造間假扣押裁定事件之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裁全字第176號裁定,此有裁定書影本附卷可稽,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