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7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俊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力婷 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81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49號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81號卷、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49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覆可憑為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