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債務人 邱景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參萬零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2號┌──────────────────────────────────────────┐│(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至清償日止)│├──┼───────┼───────────┼───────┼───────────┤│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年息百分之4.2│自民國105年12月29日起│││1,716,877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0月16日起│年息百分之2.4│自民國105年11月17日起│││21,013,2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