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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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號債權人 蔡德章 債務人 李逸誠
方科翔
一、債務人李逸誠、方科翔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8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5月1日│200,000元│未載│105年5月1日│CH738260│發票人:││││││││李逸誠│├──┼──────┼───────┼──────┼──────┼─────┼────┤│002│103年5月1日│200,000元│未載│105年5月1日│CH738261│發票人:││││││││方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