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譽仁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354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09年度易字第3040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陳譽仁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陳列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譽仁明知其於民國109年5月2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鎮○○街○○○號之住處上網購得之成人用拋棄式醫療用口罩10包,是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之犯意,於109年5月5日,在其上址住處使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臉書「陳譽仁」之帳號,在臉書社團頁面,刊登「成人口罩四層95%有CE認證【價錢】500/盒【數量】:一盒50片【交易方式】蝦皮/面交(…一個口罩的價錢跟噴絨布有非常大的關係,近期噴絨布需求大漲,成本自然也會提高…。)」等語並刊登其所持有上述醫療用口罩照片;另以蝦皮拍賣網站「wugada」帳號,在蝦皮拍賣網頁刊登「商品數量
483材質:棉、功能:防病菌、品牌:自有品牌。…四層、加厚款、噴絨布、防水、口罩、四層口罩95%」,並在網路上張貼載有「Nameandaddressofmanufacture:OuyiHoldingCo.LtdNo.1Land,No8SunshineAve,SuxiTown,Yiwu,Zhejiang,ChinaDisposableProtectiveMask」等口罩生產廠商字樣之證明書(實為中國浙江廠商生產)等照片,對外求售而陳列之。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譽仁之自白、證人 王怡婷 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臉書(FACEBOOK)頁面截圖、蝦皮頁面截圖、上述證明書照片截圖。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陳譽仁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內容即如主文所示。經查,該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5條之11第2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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