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0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卓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繳納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繳納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繳納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