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5號原告 鄧龍英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扶助律師)複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被告 蔣夢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