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債權人賴品緁即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添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為賴品緁或賴彩麗?若為同一人,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卷中表格計15件之代墊、代辦裁定費用、執行、存證信函等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書等釋明文件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曾有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固提出委任書、欠據証明即郵局存証信函、繳費明細、刑事告訴狀、民事裁定影本,惟未提出補正裁定㈡提出卷中表格計15件之代墊、代辦裁定費用、執行、存證信函等各項支出之收據或繳款書等釋明文件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曾有委任債權人代辦及代墊各項費用之釋明文件。前經通知迄仍未補正,是請求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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