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債權人 林浚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丁福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之計算方式及原因事實為何?並補其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固提出面額新臺幣250萬元本票乙紙表示票背已記載背書保證人,並有債務人之簽章,惟上開本票記載債權人為受款人而屬記名票據,因背書不連續,債權人並不得執以向背書人即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又債權人提出投資合作協議書固記載債務人擔保200萬之投資款項,惟債務人所負為保證人,債權人未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不得向保證人請求,是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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