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順利 債務人 林仁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0,26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