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債權人純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銘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浣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㈡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及自民國103年9月21
日起算全部請求金額滯納金之依據?㈢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請求至104年4月30日止之社區
管理費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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