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102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奎諭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奎諭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朱奎諭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其所涉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羈押,並自102年4月1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102年6月17日第二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被告朱奎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之羈押原因雖然依舊存在,惟其殺人等案件業已審理終結,且所涉殺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尚未確定),因認命其具保應可達確保本案之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故目前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