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宗棋 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近5年內均從事計程車司機之工作,平均每月收
入約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請說明前開金額是否為每月淨所得(諸如:是否已扣除油錢、計程車靠行租牌等成本費用)?並應陳報自105年8月起迄今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㈡聲請人應提出自105年8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日常用品費、
醫藥費、交通費、房屋租金、地價稅、燃料稅、牌照稅、勞健保費、教育費、車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電視網路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發票、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承上,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
有每月支出汽車貸款11,000元,請提出汽車貸款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貸款車號、廠牌?現所在地為何?並應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㈤承前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每月支出教育費6,000元,請說明其所主張之教育費是否屬於未成年子女謝○哲、謝○軒扶養費其中一部分?如否,則聲請人另有無扶養費之支出?並應說明目前每月支出上開二人扶養費之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謝○哲、謝○軒105年度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開二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聲請人謝○哲、謝○軒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㈥承前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1,000元,請說明目前每月有使用高額電話費之原因及必要。
二、聲請人應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共計20筆,是聲請人應提出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財產來源、財產價值及最新使用狀況。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尚有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重新提出於本院,並提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到院,如無債務人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現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2559號強制執行案件外,尚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上開強制執行案件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另應說明每月遭強制執行扣款實際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到院。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