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566號聲明人 周榮良
周玉枝 周榮宗 周榮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 周伯權 外,被繼承人 周模 是否尚有其他孫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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