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英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3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34,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