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36號聲明人 莊雅鑾
余建樺 易林品 易沁霖 兼上一人法 易靖棋 定代理人聲明人 易均諺
易岱霓 易彩淳 易璟 耀兼上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鐿穇
易祐良 聲明人 易嵩峻
易子甯 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易祐宏
鐘珮諼 聲明人 易子容
易子育 易璟呈 兼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易祐任
藍婷潔 聲明人 易延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易沁霖、易靖棋、易均諺、易岱霓、易彩淳、 易璟耀 、王鐿穇、易祐良、易嵩峻、易子甯、易祐宏、鐘珮諼、易子容、易子育、易璟呈、易祐任、藍婷潔、易延哲、易林品、莊雅鑾、余建樺為被繼承人 易宗慶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彰化市○○里○○街○○○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6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莊雅鑾、余建樺分別為被繼承人易宗慶之媳婦、女婿,聲明人易林品為被繼承人易宗慶之兄嫂,聲明人易沁霖、易靖棋、易均諺、易岱霓、易彩淳、易璟耀、易祐良、易嵩峻、易子甯、易祐宏、易子容、易子育、易璟呈、易祐任、易延哲為被繼承人易宗慶之姪子女,王鐿穇、鐘珮諼、藍婷潔則為被繼承人易宗慶之姪子女之配偶,有戶籍謄本可稽,核其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言,故上開聲明人即無從拋棄繼承,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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