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63號抗告人 曹斯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賈藹斐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