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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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交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劉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劉輇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關於告訴人 陳雅妏 所受傷害更正補充為「頭皮撕裂傷、臀部挫傷、頭部外傷、大腦創傷性出血、兩側下背痛」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文義觀察,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楊劉輇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事實,有上經被告於「收受通知聯簽章」欄簽署其名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查詢汽車駕駛人駕照種類結果各1紙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27、36頁),則被告於本件行為時,乃無照駕駛自小客車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之部分,容有未洽,然起訴之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留置現場,並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係肇事人,有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5頁),則其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本件犯罪之前,即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乙節,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本應依相關法規,於合法取得駕照後方可駕車上路,且於駕駛之際,並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安全,竟未依規取得駕照,更疏未注意進而肇生本件事故之過失程度,並致告訴人因此所受之傷勢,又被告犯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附錄所犯法條欄: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8341號被告 楊劉輇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3樓
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劉輇於民國107年4月2日23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區○○路與中豐北路之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因素,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右轉,而未讓直行車先行,適陳雅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自同方向駛至,楊劉輇因前開疏失,致所駕駛車輛右前車頭與陳雅妏所騎乘機車發生擦撞,陳雅妏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頭皮撕裂傷、大腦創傷性出血、兩側下背痛等傷害。
二、案經陳雅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劉輇警詢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雅妏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畫面照片及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檢察官洪榮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