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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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原告 詹方 金秀代 理人 張育銜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炎全 、 王詹玉李 、 詹玉敏 、 詹振容 、 詹玉勉 、 詹振展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952元,惟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912,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496元;又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4,948元(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27,824,639元×原告之應繼分1/7=3,974,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被繼承人之臺南市安定區農會活期存款820,253元亦屬應分割之遺產範圍,是否用以扣抵被繼承人之醫療及喪葬費用尚待審理,故尚不得逕自被繼承人應分割之遺產中予以扣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898元,原告僅繳納150,952元,尚不足23,94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