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8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謝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839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肇明│自民國88年07│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690000││月10日起││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肇明│自民國88年8│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90000││月09日起││413元計算之違│││元││││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