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0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暐翔於94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臺灣銀行導盲犬認同卡(富多卡)申請書暨臺灣銀行富多卡服務約定書,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富多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截止日(繳款通知所列出帳單日再加十四日)前向債權人繳納應付款項,持卡人(即債務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款期限者,依臺灣銀行富多卡服務約定書之條款第46條、第47條約定,自當期繳款通知書所列出帳單日起至實際繳款日止按年息9.516%計收循環息,另按循環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循環息及違約金均併入持卡人次月繳款通知書計收;又依約定持卡人如有延遲繳款或其他違反約定條款情事,債權人有權主張持卡人喪失期限利益且終止契約,持卡人應就全部應付款項一次全數繳清。
二、債務人陳暐翔簽帳消費後並未依約償還消費款,截至民國100年2月22日止共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90,864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2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16%計算之循環息,暨按上開循環息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迭經催討仍無所獲。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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