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1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
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德係公業 武榮 媽祖之前任管理人,負責處理財務、行政等事宜,並保管公業武榮媽祖所有之財物帳冊、收支傳票等物品及文件資料,為從事業務之人。公業武榮媽祖會員於民國101年7月14日,改選出黃○村、黃○雄及黃○榮為新任管理人,並發函向臺北市萬華區公所申請備查後,被告明知其應將所持有之公業武榮媽祖財物帳冊、收支傳票等文件資料(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交付黃○村、黃○雄及黃○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拒不返還,而將該些文件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於105年6月14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上打印之日期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起訴繫屬前之105年4月6日死亡,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檢察官仍提起公訴,乃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