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8001589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板橋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36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被告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乙○○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
99年1月26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8001589號)、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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