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8號原告 林垚青 被告 古北炫 即古北炫地政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
5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