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登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登焜因適逢過年,要返家祭拜祖先,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梁登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月7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通緝紀錄,本件又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而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執前揭理由聲請停止羈押,然而上情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其以上情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且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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