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 龔南彬
龔南華 龔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婉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