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14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犯行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之要件相符,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因而以此為羈押事由,而被告前開情形,尚難因具保而使其消滅。從而,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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