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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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冠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劉冠伶簽立合約時為未成年人(最後未繳月費時間民國105年2月亦未成年),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未有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故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承認上開合約書之相關證據。
二、承上,核催告債務人繳款之存證信函寄件時債務人未成年,尚難認該催告已合法送達,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段○○巷○○號」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四、陳報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為若干,並提出明細資料及計算式。據計算式中債務人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576元,與會員和約書所載第一次費用總額5,076元不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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