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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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073號債權人 楊啟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登堂 、 洪盟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僅繳納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二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0日寄存於三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